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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严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1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简称八项规定)的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办厅[2013]8号)和《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国(境)会议等经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西交校计财[2014]19号),教育部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例通报视频会”会议精神,现就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如下:

1、严格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凡使用学校经费不论经费来源发生的接待费用均纳入公务接待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出。 

2、严格执行“三单一票”制度。一是必须有公函或邀请函,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二是必须有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1、附件2),所有接待必须履行事前审批制度,做到“先预算、后报销”;三是必须有接待结算清单(详见附件3),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四是必须有接待费发票(校内食堂产生的接待可以是校内结算单)。

3、严格接待场所管理。公务接待确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一律安排在学校食堂和校内宾馆招待所餐厅,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公务接待中,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5、公务接待原则上按照接待审批单批准的项目,进行“一事一批”,及时报销。

6、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待社会监督。

专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5年12月1日

附件1:西南交通大学接待审批单(党办、校办、国际处接待专卡使用)

附件2:西南交通大学接待审批单(除接待专卡外其他经费卡使用)

附件3:西南交通大学接待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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