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责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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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省级】
发布日期: 2013-11-20 浏览次数:


川教[2013]80


各市(州)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家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和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动督学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责任区的划分

按照分级管理、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由市、县分别设立督导责任区。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划分若干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区要覆盖所有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每个责任区至少配备2名督学,每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原则上不超过20所。

市级督导责任区原则上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行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直属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县级督导责任区原则上负责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成立巡查组,安排省督学对各地开展督学责任区工作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访督查。

二、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责任区督学由各级政府或教育督导部门聘任的督学担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1.督导检查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督导检查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和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尤其是课程开设、学生课业负担、师德师风、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管理等;督导检查有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帮助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形成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了解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学校反馈。

4.发现学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并及时予以推介;发现可能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及师生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反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督促学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写出调研报告。

7.完成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方式和要求

1.责任区督学在同级教育督导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开展督导工作一般2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

2.责任区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每所学校不得少于2次。

3.责任区督学一般通过随堂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和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督导,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单位。督导结束时,责任区督学应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填写督导检查记录;被督导学校对督导意见有异议,可申辩或向本级教育督导部门申诉。

4.责任区督学应定期向本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如需下达整改通知的,应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书面建议,由教育督导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被督导学校对整改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复查。

5.责任区督学持督学证开展工作,各学校应公告责任区督学姓名及联系方式。

6.责任区督学在督导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中央、省及当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督导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督导责任区的实施与保障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责任区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为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经费等保障。

2.要加强对责任区督学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责任区督学的督导记录和责任区范围内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应作为对责任区督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会议,认真研究责任区督学提供的典型经验和反映的问题与建议,用以加强和改进工作。责任区督学的意见应作为对学校、校长进行考核、奖惩和申报各类示范校的重要依据。

4.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积极协助并配合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被督导学校要主动汇报,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5.市(州)和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向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此意见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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