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督学资格制度的规范与管理,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金牛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金牛区督学是指由金牛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督委)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依法执行全区教育督导公务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三条 本区督学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资格认定,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取得督学证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督学资格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市金牛区责任督学审批表》;
(2)督学证。
(三)督学资格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应在督学审批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公章,并注明有效期。
(四)督学资格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对责任督学进行资格复检,复检合格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督学资格复检
(一)申请督学资格复检的督学资格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督学资格复检申请表;
(2)督学证;
(3)参加督学培训的证明材料;
(4)近期小2寸照片1张。
(二)对督学资格人员进行资格复检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4)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5)未按规定接受督学培训的。
(三)督学资格复检合格后,注册机构应在督学资格复检申请表相应栏目中重新加盖公章,并注明有效期。
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