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精神,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和创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金牛区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全文印发你们。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成都市金牛区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结合金牛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金牛区督学是指由金牛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督委)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依法执行全区教育督导公务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三条 督学的聘任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专职督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兼职督学应关心和热爱教育工作,并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专职督学应担任或曾经担任副校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或者具有教育教学领域内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督学按下列程序进行聘任: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系统内外广泛征求单位和个人意见,产生督学推荐人选;
(二)对推荐人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予以聘任,并报区政府备案;
(三)由区教督委下发通知或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各项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二)撰写教育督导报告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参与教育督导文件的制订;
(四)对全区教育工作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意见或建议;
(五)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相关培训;
(六)每年应当完成一篇督导调研报告;
(七)完成区教督委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实地调查和个别访谈,就督导事项有关情况开展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向区政府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其相关负责人改进工作和给予奖惩的建议;
(四)对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获取教育督导相关的文件、报刊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区教督委负责督学参与督导活动的组织工作,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及时召开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安排工作。
第十条 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及学校应积极支持督学开展工作,为督学开展教育督导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区教督委接受并受理对督学履职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督学可向区教督委提出辞去督学的申请,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取消聘任督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区教督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一个或多个督学责任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各中小学、幼儿园
成都市金牛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