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一、爱国守法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的权利,保护学生受教育权。认真履行工作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碍教育教学任务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积极参与教育交流。
二、敬业奉献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二)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对工作敷衍塞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正常工作安排,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三、热爱学生
(一)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主动关心、帮助品德不够完善、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三)强化生命教育,培育学生安全意识。积极疏导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引导学生珍爱生命,帮助学生逐步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危难时刻保护学生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成长。
四、教书育人
(一)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二)在课堂教学及班级活动中,尊重学生个性和主体地位,促进学生主动发展。
(三)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学生观,综合评价学生素质,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对义务教育段学生成绩排名次。
(四)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意识。积极挖掘和整合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社会资源,主动融入社区,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积极进行家访、做好家校沟通。
五、为人师表
(一)知荣明耻,诚实守信,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二)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
(三)作风正派,廉洁从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不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用品等,不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有价证券等,不组织或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
六、业务提升
(一)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文化修养。
(二)积极参加业务进修与继续教育,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
(三)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做自主学习、团队学习的践行者和引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