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督学就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
2.实施专项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2)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4)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5)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责任区督学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3.责任区督学实施专项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4.责任区督学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由责任区督学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
5.责任区督学实施专项督导,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6.责任区督学应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解释与补充说明。
7.责任区督学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8.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同时,由责任区督学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1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