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责任区督学工作行为,加强管理,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守则。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1.忠于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开展督导工作。
2.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教育督导理论,熟悉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
3.积极参加督导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4.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督导,不徇私情,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敢讲真话。
三、高度负责、创新督导
5.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遵守督导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按规定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6.创新教育督导方法,不断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7.听从指挥,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8.尊重被督导对象,以平等的姿态与被督导对象进行沟通,认真、广泛听取学校管理者、师生、家长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
9.挂牌督导,言行得体,树立督学的良好形象。
10.禁止在被督导单位办私事,不得从事与督导业务无关的活动;不擅自向被督导单位借用机动车、通信工具和其他公物,严禁在被督导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接受被督导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等,不参加被督导单位组织的消费娱乐活动。